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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之法律处理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3-6-25 10:04:41返回列表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有两个法律问题必须考虑:一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二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

一、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精神,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建议干脆不要约定。

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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