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系刘某的外甥女,刘某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上海市某路某号公房一套,刘某及妻子女儿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该公房内。90年代初,王某母亲向刘某提出要求将王某户口迁入刘某承租的公房内,刘某考虑到亲属关系,同意将王某户口迁入,当时王某年仅15岁,并没有来上海居住,仍与其父母居住在外地。1998年时王某来沪打工,但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也并未实际居住在刘某承租的这套公房内。现王某已经在上海结婚生子,并购买了自己的产权房屋,刘某要求其将空挂的户口迁出,王某始终拒绝。现刘某想购买公房产权或出售均无法进行,物业又要求刘某去和王某协商一致后购买。刘某万般无奈欲寻求司法途径救济。
律师经了解本案情况后给出如下法律建议:一是户口迁出问题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不受理纯粹的户口纠纷诉讼。目前王某不肯迁出无非是考虑到日后可能发生动迁的利益;二是虽然王某未实际居住,但户口在公房内,刘某欲购买公房转产权或出售,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碍,物业部门没有专业能力处理此事。鉴于以上原因,律师建议通过诉讼确认王某在该公房内不享有居住权,同时也确认了王某不是同住人的事实,为日后公房转产权扫除障碍。刘某从来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无居住权,听到这样的法律意见,心里十分高兴。故同意律师的建议,同意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王某在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庭审中,王某称,王某系享受知青返沪政策迁入户口至系争房屋的,并且也想在房屋内居住,但是王某居住了三个月左右被刘某赶出家门,被迫入住单位宿舍的,因此,王某对该公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即王某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发表了专业法律意见:
一、王某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并未实际居住过,或未实际居住满一年。
二、该公房是刘某原私房动迁安置所得,王某对该公房使用权的取得没有任何贡献。
三、王某现他处有产权房屋,亦不属于居住困难。
综上三点,律师认为,王某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房屋不应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在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王某对系争公房没有居住使用权,则同时否认了王某同住人的身份,刘某可据此顺利买下公房产权。
王扬律师点评:
该案是涉及公有房屋居住权问题,其实质是当事人是否对涉案公房享有用益物权的问题,关于公房居住权问题,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在系争公房内实际居住过一定的时间,或者说当事人与获得该公房的用益物权有什么关系。是否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并不是衡量这一问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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