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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承办的部分成功案例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3-6-25 12:22:19返回列表

2014年5月30日,代理的王某动迁补偿款分割案成功下判。王某原跟随父亲民住在奉贤农场,爷爷在市区有套私房,后爷爷让王某户口迁回市区并居住在爷爷的房子里,王某也经常回来居住,后来中学在市区就读。但王某的大伯一家人独占该房,导致兄弟姐妹连续与王某大伯打了两场诉讼,之后爷爷的私房经过诉讼分割。分割后王某的父辈们各得其权,但王某大伯仍霸占房屋,不让其他人居住使用,王某也无法继续使用。王某大伯又迫使爷爷立遗嘱将爷爷名下的份额全部给自己。后爷爷去世。2013年9月该私房动迁,王某大伯在拿到补偿款后,拒绝对王某进行补偿安置,经多次要求和沟通,其一分钱都不同意补偿王某。气愤之至依法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权。经本律师团队依法调查取证后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大伯一次性支付王某15万元。本律师团队成功为王某维权。

2014年4月16日,代理的潘某出售房屋合同纠纷案成功终结。潘某一家与余某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其他附件,由余某向潘某一家购买二手房,余某支付4万定金,当时潘某向余某表示,他们一家卖房是为了置换一个更大的房子,马上就要去和他们的卖家签约了,此次收到的售房款将全部用于置换房子。余某还向潘某承诺如在一个月内贷款银行未放款,自己将先行支付20万。随后余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出了问题,无法贷款,便提出解约,退还已付的房款74万。而此时潘某一家已经签订了自己的买房协议,并已支付了首付,余某这一要求,给潘某一家带来巨大的被动和损失。余某多次要求退款,并提出以丧失4万定金为代价,双方协商无果,后潘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此事。经本律师团队不间断的沟通,后在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本律师团队依法出庭代理诉讼,据理力争,之后余某迫于压力,最终答应向潘某一家赔偿14万元,双方解除合同。本律师团队成功维护潘某一家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代理的原告苏某起诉倪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下判。原告于2012年10月与倪某父亲、母亲、姐姐三人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登记于倪某名下的房产。原告并向倪某父亲交付定金4.5万元,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际,因房价上涨,卖家要求涨价未果,倪某提出合同不是自己签字,也没有给父亲授权,合同不成立,且认为原告苏某违约没有按期签订正式合同,要没收定金,双方协商不成,苏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诉讼。本律师团队以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为思路依法提起诉讼,历时一年,经数次开庭,本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两份律师意见,最终法庭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双方所签购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庭对这一决定性事实的认定,对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事实确立的法律后果是,该购房合同必须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倪某如拒绝卖房,不仅将承担双倍退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将赔偿原告苏某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差价损失近40万。本次诉讼目的如期达到,成功胜诉。

2013年9月,代理的原告任某起诉钱某的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下判。原告合法承租上海某处公房,被告在上世纪90年代从外地将户口按政策迁入该公房后并没有实际居住在此,其学习工作、居住生活、娶妻生子均在外地。因该公房所处地块面临动迁,钱某心生贪念,未经同意强行入住该公房,妄图以此种手段来获得未来的动迁补偿利益。经多次规劝无果,任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依法维权。本律师团队以排除钱某同住人资格为代理思路,经法律诉讼,代理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本案全胜,并对原告的后续动迁补偿利益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013年7月,代理的贾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下判。贾某以包工包料方式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并依约进场开工。工程结束后贾某退场,实业公司当月即搬入使用,但拒不结清工程款。贾某多次协商,实业公司均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后贾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贾某工程款4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判决诉讼费由实业公司承担1100元。该案全胜;

2013年7月,代理的顾问单位某衬布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判决仅一项内容,判决双方租赁合同不予解除。本律师继续代理某衬布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为: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衬布公司租金50万元,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某衬布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32250元,并将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共计4704元一并判由某实业公司承担。该案全胜;

2013年6月,代理的沈某房产确权纠纷案下判。顾某原系沈某家女婿,婚后住在沈某家私房内,其户口并未迁入。2001年6月沈某一家私房动迁,按当时动迁政策,顾某未作为被安置人享受动迁利益,2012年顾某在与沈家女儿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动迁的安置房有其份额。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反复研究,历经三次开庭,历时近一年并连续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原告没有份额的律师代理意见。后顾某无奈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顾某撤诉,该案全胜,沈某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2013年5月,代理的李老太公房购买纠纷案成功和解。李老太系孤老,独住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公房内还有一个继外孙女的空挂户口,其本人从未在公房内居住过。李老太想买下公房产权,以房养老,但向物业申请时被拒,物业要求其与继外孙女协商一致,但继外孙女拒绝协商。购买公房陷入僵局。后经律师咨询代理,建议起诉确认继外孙女对公房不享有居住权,不具有购房资格。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老太成功购房;

2013年3月,代理的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下判。许某国外打工期间,其妻伪造材料擅自购买许某承租的公房并转手出售,后将售房款又另行购房,其余款项据为己有。之后又与许某起诉离婚。许某回国后人财两空,依法委托本律师起诉维权,后经四次开庭,法院依法支持许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售房款一半27万元由许某前妻依法返还;

2012年11月,代理的胡某公有房屋用益物权纠纷案下判。经诉前调查取证,发现相对方弄虚作假,以欺诈方式骗得公房承租权,后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相对方支付胡某一次性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5万元,依法维护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

2012年6月,为王某购买二手房的咨询、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审查、修改、签约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经两次谈判,顺利解决中介违规做低房价所遇到的障碍,并如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代理的袁某购房定金合同纠纷案,在全面做好起诉准备的同时,向开发商连续发出两封律师函,就撤销定金合同返还定金一事进行交涉谈判,未经诉讼程序,历时一个月,顺利拿回全部定金5万元整,使委托人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2011年12月,代理徐某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下判。经多方调取证据材料,并在依法驳斥相对方大量无依据的陈述和部分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法庭由简易庭变更为合议庭,最终采纳律师代理意见,使许某获得被擅自出卖房款的一半的法院判决,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11年1月代理的被告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下判。对方索赔双倍定金10万元,接受被告委托后,经研究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结合案件本身诉求及庭审情况,据理力争,并连续向主审法官提交两份书面代理意见,后经法院裁决,驳回对方双倍返还的诉求,依法维护代理人合法权益;

2010年9月代理的steven夫妇(美籍)二手房购买一事的全程法律服务,审查修订买卖合同、签约谈判及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法律事务,完善合同条款,及时提示、排除上家外文姓名与产证登记外文姓名不一致风险和上海房产新政带来的过户风险,成功完成代理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10年5月代理的秦某房产新政后购房定金纠纷案下判。一审法院以当事人购房合同中存在明确约定贷款不成则买房人自行筹资支付二期购房款的条款,从而排除适用国家调控房地产市新政所带来的情势变更法则的适用,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010年3月代理的陈先生离婚纠纷下,接受委托后说服委托人,策划代理方案,重新确定诉讼请求,法院开庭当天拿到离婚调解书,并驳回被告方对于现有房产不合理的反诉要求;

2010年3月代理的朱某咨询其亲属户口迁入其房内一事,代为起草户口迁入协议,依法维护委托人权益;

2010年1月代理的禾某购房定金纠纷案下判,经法院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代理的毕某房产出售纠纷一事,以非诉讼方式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解约补偿款10万元;

2009年11月代理的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下判。经法院判决支持委托人诉求,成功维护委托人权益;

2008年10月代理的赵某异地购房定金纠纷一事,以非诉讼方式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回已付定金2万元;

2008年5月代理的董某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经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代理人房屋继承权利;

2007年4月代理的董某房屋析产纠纷案,经联合第三方组织以非诉讼方式调解,争议双方成功达成房屋析产协议;

2007年2月代理的朱某商铺租赁定金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功维权,双赢结案;

上海房产律师--王扬律师,专业承办涉及房产的各类疑难案件,咨询电话:1381859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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