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经营需要,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B公司的厂房及场地3000平方米用于物流运输工作。合同期限约定为5年,每年租金40万。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了方便车辆出入,与B公司协商在场地上进行水泥浇灌后平整,B公司同意后,A公司进行了场地的水泥浇灌平整,花费约100万元。之后开始正常经营。
两年后,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考虑,需要收回厂房和场地,与A公司协商。双方对于解除租赁合同没有异议,但对于A公司花费100万元平整场地的费用承担产生分歧。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因为B公司的原因所致,故B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赔偿A公司装修装饰损失,经评估赔偿A公司损失为60万元。
浦东房产律师点评:
厂房或者商铺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一般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一定的装修装饰,如本案中A公司对场地的水泥浇灌。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或到期终止时,对于该项支出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是经过出租人同意平整浇灌的,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时,要根据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大小来确定损失的赔偿:
如果是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
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该装修的,应当在利用范围内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双方对于合同解除都有过错,那么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损失的比例,如果双方均无过错的话,则根据公平原则由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分担比例;
如果经出租人同意平整浇灌,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浇灌费用。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如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