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转租合同无效,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7年2月17日,原告黄某军与被告郭某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军将坐落于安福县金岸休闲广场一门面租赁给郭某滨,租赁期限从2007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租金按年交付,前三年为每年43800元,后三年为每年468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房租23800元,剩余的房租20000元和水电押金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