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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吗?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21-08-19 19:48:07返回列表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房产低价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案例简介】

宫某飞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向王某借款130余万元,且到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宫某飞与父母宫某、张某共同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在债权人王某起诉之前,宫某飞已经申请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登记。

案涉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宫某飞父亲宫某占49.5%的份额、母亲张某占49.5%的份额、宫某飞自己仅占1%的份额。在这之后,宫某飞又与其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中宫某飞所享有的1%份额以3万余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其父母宫某、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债权人王某在了解到上述情况以后,将宫某飞、宫某、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宫某飞在大额借款尚未偿还的情形下,将案涉房屋份额低价转让给其父母,这一行为导致王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对王某造成了损害。故王某享有撤销宫某飞、宫某、张某对案涉房屋份额分割以及转让行为的权利。

此外,宫某飞的父母在明知宫某飞所欠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然配合宫某飞转让房产份额,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分担债权人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宫某飞、宫某、张某分割、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债务人宫某飞负担律师费4万元,宫某、张某负担律师费1万元。

宫某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扬远析法】

《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撤销权判断的关键在于“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案中宫某飞在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将自身房产份额低价转让给父母,影响了债权人王某债权的实现,可以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经常发生上述不诚信行为,即债务人主观上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扬远律师在此提醒,债权人如果遇到上述情形,需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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