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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答疑:买房到底是“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8-2-27 17:43:29返回列表

岁末年初,王阿姨满心欢喜地张罗家里房屋置换的事务,然而却因为一个小细节同下家搞得不愉快,最终在法庭之上才将矛盾化解。

原来,问题出自王阿姨和下家李先生的买卖合同中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约定的不明确,导致李先生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

上海法院近日判决李先生应协助王阿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情回放】

  20173月,王阿姨为了置换到楼层较低的一小区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60万元,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王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王阿姨要求李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先生却以王阿姨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王阿姨认为李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李先生提起反诉,以王阿姨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王阿姨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李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李先生,李先生均不予理睬,王阿姨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李先生则担心王阿姨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王阿姨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扬远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王阿姨和李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李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王阿姨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王阿姨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李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

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王阿姨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李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李先生的反诉请求。

扬远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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