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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快线:买到“凶宅”怎么办?!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8-2-27 17:39:18返回列表

当事人来电咨询:

我有一位亲戚最近通过中介从黄某手里花800万元买了一套别墅,由于购房是为儿子结婚急用,所以价格比市场价还稍高些,现双方已签订了合同,我的亲戚已交了大部分房款,还有50万元尾款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交清。

在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我的亲戚发现该房屋是黄某于一年前以450万元的价格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太多,我的亲戚问黄某是怎么回事儿,黄某声称该房屋是从朋友处买的,当时是为了避税故意以较低的价格成交。我的亲戚感到蹊跷,就私下到别墅所在的小区打问,一问还真打听出事来!原来这套别墅的女主人在3年前于屋内自缢死亡,该房屋之后一直空置。

由于我的亲戚买这套别墅本来是想给儿子作婚房用的,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再想购买此房屋,与黄某协商退房事宜被拒绝。我们咨询过,有的律师称因“凶宅”是封建迷信的说法,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的亲戚该怎么办?

扬远解读:

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种民俗文化体现。某处不动产曾发生过非正常自然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这样的房子被称为凶宅。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卖方和地产中介必须出示有关房产信息的相关证明,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主动告知给买房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

在孙某未明确表明其意愿购买“凶宅”的情形下,甄某未将上述重大事实如实告知孙某,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甄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本案所涉及合同依法予以撤销。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协助孙某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其名下。”

最终结论,在买卖合同中,卖家负有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前要将商品具有的瑕疵披露给买家,如果知情却故意隐瞒掩饰就涉及欺诈,妨碍买家安居乐业的安居权,同时,多数法院认可忌讳属于公序良俗的一部分,购买凶宅的买家心理上、情感上,继而经济利益都会被负面影响。

所以,不小心买到凶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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