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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承诺,是否应担责?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7-9-21 17:15:25返回列表

在一手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直接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看中了开发商对于小区环境、公共设施、周边教育资源等的宣传。那么,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承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今天,扬远律师就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为您作简要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交易惯例中,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会开始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包括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具体规划设计图等的宣传,以此吸引购房者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

例如,某开发商在小区宣传过程中,承诺小区中央区域建有大型喷泉,靠近中央区域的房屋价格要比周围区域的房价高。据此,某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中央区域的房屋并支付房款,而入住时发现小区中央区域并没有大型喷泉设施,变成了公共停车位。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将公共停车位改建为此前承诺的大型喷泉;开发商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一附加内容,不同意改建。双方多次交涉无果。

如果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的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对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产生影响,这些宣传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的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的宣传内容如果具体、明确,直接对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产生影响,该部分宣传内容属于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承诺,当然属于合同的内容之一。

合同订立之前开发商已经作出明确承诺,购房者接受这一内容后双方才订立合同,且购房价格高于小区其他楼盘的房屋价格,可以说明开发商的承诺对购房者订立合同直接产生了影响。因此,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承诺的内容即便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对开发商有约束力,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该承诺。

本案中,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合同承诺,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扬远律师认为,一方面,购房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将公共停车位改建为大型喷泉设施;另一方面,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透过上述案例,扬远律师提醒您:在购买一手商品房过程中,切勿盲目相信开发商所作的任何承诺,尤其是那些毫无根据且明显虚假的承诺。同时,作为购房者,应当注意保留开发商在合同订立前的相关宣传资料,以备将来万一产生纠纷时可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专注于处理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以及公房动迁纠纷,以专业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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