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市民李先生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购置一套总价为430万元的商品房,各类交易税费总计达到20余万元。
在交易时,中介公司提出可以做低合同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在与李先生签订佣金合同后,双方做低合同交易价至230万元,成功逃避税款约10万元。之后,李先生因被查到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处罚。李先生随后起诉了该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李先生与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联合通过做低合同房价偷逃税款,房屋购买方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房产经纪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案例二:
赵先生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卖一套总价为2300万元的商品房,实际应缴税额高达200多万元。交易过程中,赵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合通过做低合同房价偷逃税款,成功避税100多万元。后赵先生被查到偷逃税款,税务部门对赵先生进行了处罚。赵先生随即起诉了该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赵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先生本人对其损失显然存在过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本案所涉偷逃税款行为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赵先生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中介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与赵先生共同负担因偷逃税费而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损失,且中介公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争议焦点:
中介公司是否应对其员工伪造审税材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向房屋交易者承担民事责任?
1. 首先,就责任承担的主体而言,房屋交易者系交纳交易税费的义务人,故其本就应按照系争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交易中,采取伪造、变造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直接实施人往往是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房屋交易者通常被认定为无造假行为,违法责任常常由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必须先满足合法性的条件,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否则应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故房屋交易者有权在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后要求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其次,虽然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案例二中,房产经纪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交易佣金确认书,并代其办理了审税等手续,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房产经纪公司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房产经纪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