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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竟遭反悔,亲兄弟对簿公堂!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7-8-22 10:42:06返回列表

几年前,李大哥因不满足上海市房屋限购所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借用弟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上海市的商品房。2016年后,随着上海市房价猛涨,弟弟反悔,起诉要求李大哥腾退房屋。

鉴于本市存在众多借名购房现象,扬远律师认为有必要将借名购房的法律实务撰写成文,以供读者借鉴。

所谓借名购房,是指实际出资的买房人,未用自己的名义,而是借用他人的名义购置房屋。这样,借名购房纠纷中就存在着两个买房人了,一个是实际买房人,另一个是名义买房人。

本案中,弟弟是名义买房人,也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的购房人,虽然他并未出资,实际房款是李大哥直接转账的,但由于所有购房款均是以弟弟名义支付,所购房屋后续也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此时弟弟是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而事实上,李大哥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他从自己的口袋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占有和使用。

 

几种比较典型的借名购房情形:

1、实际买房人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必须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2、夫妻感情不和,为避免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3、公司或者个人为抽逃资金转移债务,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一般来说,借名购房之初,双方都是自愿的。只是因为近几年房价飞涨,使得有些名义买房人心态失衡,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更有甚者,有的名义买房人甚至颠倒是非,否认借名购房的基本事实,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名义买房人所有,并要求实际买房人腾退房屋。

我们本案中的李大哥正是被自己的亲手足置于了此种尴尬的境地,无奈之下只得应诉,最终通过律师的帮助保住了自己房屋的居住权,重新确认了房屋产权。

因此,在“借名购房”的行为中,实际购房人除与名义购房人签订一份详尽的《委托购房合同》可谓保障权利的首选。

此外,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亦是证明实际购房人具有购房的真实意思的重要证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前往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证明或邀请多名见证人进行见证,更有利于证明实际购房人的购房真意。

以谁的名义购房、房款如何支付、怎样约定才能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借名购房的情况下防止落于人房两空境地……这些问题,您在买房前都能妥善回答吗?

扬远律师房产团队郑重提示,借名购房属于家庭重大资产购置,您可随时寻求扬远律师的专业支持,我们会给您提供事前、事后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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