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拿到了房产证之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之后,当李先生想要迁入户口时,却发现所购房屋中上家的户口仍留在该房内。李先生多次向卖家交涉,但卖家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卖家迁出户口。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的竟以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这是为什么呢?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为此,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为其解开了问题的缘由。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意见,在“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尽管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相对方迁移户口的,法院经释明后,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如果当事人忽略了户口的迁入迁出问题而没有在合同当中进行相关的约定,则一旦发生象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则当事人是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即便是当事人想到了这个问题,那么在合同条款的具体设计上还是需要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把关的,否则同样可能会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
王扬律师支招: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涉及到户口的迁移问题,应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买受人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这一条款,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如果仅笼统的约定“卖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其户口从该房处迁出”之类的条款,则同样会发生李先生那样的困境。
在这样的合同条款保障下,如果双方发生了争议,买房人就可以售房人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切实以合同法和买卖合同为依据,依法全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扬律师提示:具体案情不同,需要个案分析,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使您权益保护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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