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有诸多问题需要注意,这对降低交易风险、避免法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尽量不要在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直接签字。就算是上海市房地产正式合同文本,也尽量不要直接签字。需要加入双方具体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条款。
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实情况中,中介公司在要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时会同时要求双方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如在签订之前许多事项没有搞清,则极有可能已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为此,上海浦东房产律师提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应当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
1.须确认所有产权人的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查验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因此对于所有产权人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任凭上家或中介有百般的理由和借口,也要首先看到房产证原件(或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单)和卖家身份证。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这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款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卖方。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卖方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可以要求中介费的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买卖双方更多的通过经纪公司交易二手房。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中介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中介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卖方
现在有些中介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中介公司在收取订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卖方不卖等中介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中介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买方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实质上,个性化的约定往往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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