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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录:房屋卖主签约后离世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8-2-27 17:41:11返回列表

房屋所有人生前出售自有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却突然离世。孰料,已故房主的继承人却不愿履行先前的卖房合同,并就此引发了一宗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2017年初,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挂牌待售。王姓夫妇遂通过中介联系到李先生看房。之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姓夫妇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对房屋总价、房款支付时间、交房过户日期等细节作了约定,王姓夫妇也按时支付了定金。

  其后数天,李先生与王姓夫妇又在中介安排下签订了网签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姓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因临近春节,王姓夫妇还需要申请贷款支付尾款,故双方经商议决定在2017年春节后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尾款。

 怎知,就在2017年春节前,李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由于李先生的父母、妻子早已过世,李先生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儿子小李便成了他的法定继承人。

  春节过后,小李联系王姓夫妇并告知他们:因父亲李先生过世,现在房屋产权已经由自己继承所有,所以他拒绝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王姓夫妇得知情况后,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小李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未对债务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债的产生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债务当然不仅仅指金钱债务,也包括非金钱债务。因此小李作为李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的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李先生的继承人即小李必须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姓夫妇并配合办理过户。王姓夫妇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税费。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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