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动迁纠纷中,我们常讨论一类主体——知青子女。知青子女从外地迁入户籍后但未实际居住,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呢?能否获得动迁利益呢?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结合一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张某的父亲共兄弟三个,从小居住在本市黄浦区的一套20多平米的公房。上世纪70年代,张某的父亲响应国家政策到新疆插队落户,并在当地结婚、生活。1980年,张某在新疆出生。1994年左右,按照上海市当时的政策,知青子女可以将户籍迁回上海,并回上海读书。1994年底,张某于是将户籍迁回该黄浦区公房,其叔叔作为监护人。1995年开始,张某即在上海读书、生活。但因房子较小,张某一直在亲戚家借住。2010年左右,张某父亲因退休回到上海,户籍也迁入该黄浦区公房。当时,该公房一直由叔叔一家3口居住,且因面积小、生活严重不困难。此后,张某及父母一直在外借房居住生活。
直到2020年底,这套公房面临拆迁,动迁利益共计500万元。动迁时在册户籍共5人,分别是张某及父亲、张某叔叔一家3口。张某提出希望自己能分得部分动迁利益,遭到张某叔叔拒绝,其叔叔认为张某父亲从小居住过、符合同住人条件,但张某外地回沪后从未居住过该公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终引发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点就在于张某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能否分得部分动迁利益。诉讼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协商未成,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属于同住人条件,酌情分得了部分动迁利益,其主要理由为:张某的父亲系知青,知青作为曾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其居住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张某作为知青子女,其户籍按政策迁入,符合当时的政策,且其叔叔当时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之后虽未居住系争房屋,系因房屋当时面积狭小、居住困难所致,且其之后长期在外借房居住。因此,在未有书面协议明确承诺放弃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不应当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
律师解析:
透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知青及知青子女属于一类特殊群体,尤其是知青,作为曾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一代人,在认定其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时,不应当仅仅考虑户籍、实际居住以及他处有房这3个表面条件。
这就给我们以下几点提示:其一,如果知青及知青子女迁入户籍时承诺明确放弃居住权益,那承诺的效力优于法律规定,即放弃权益的声明将及于动迁利益的分配;其二,如果知青及知青子女未明确承诺放弃居住权益,是否实际居住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轻易否定其同住人身份,动迁时仍有权获得部分动迁利益;其三,如果知青及知青子女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则不论是否实际居住,都将属于他处有房,不能再次享受动迁利益。
需要提醒您的是,公房动迁纠纷错综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上述提示仅系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具体情况仍需结合个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及举证。扬远律师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妥善处理,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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