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拆迁中,我们经常说同住人要同时满足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这三个条件。由此看来,户口在册一般是分得动迁款的前提。
然而,随着上海市各区政府征收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房动迁纠纷开始逐渐“非典型化”。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就给您介绍一个非典型的动迁纠纷案例:户口不在公房内的人,最终也分得了动迁利益。
【基本案情】
上世纪50年代,老王通过房管所分得一套公房,他和老伴共生育了三个女儿,一家五口居住其中。80年代,三个女儿陆续成家,结婚后都获得福利分房,后纷纷搬离公房、户口全部迁出。一直以来,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老王。2003年老伴去世后,老王一个人居住在这套公房里,因身体不好,三个女儿轮流照顾、探望。
2005年,老王的大女儿和女婿感情不和离婚了,大女儿因放弃了和前夫共同分得的房产,没有地方居住、户口也没地方落,故提出将户口迁进来,自己搬过来和老王一起居住,正好可以照顾老王。二女儿和三女儿同意其搬过来和老王居住,但不同意迁户口,担心将来如果遇到动迁,所有的利益都归大女儿了。
老王对三个女儿一视同仁,为了打消另外两个女儿的顾虑,所以提出家庭内部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就是如果将来遇到动迁,不论老王是否在世,这套公房的所有动迁利益由三个女儿平分;同时约定,未经二女儿、三女儿同意,大女儿以外均不得迁入户籍,否则将来动迁时无权分得任何动迁利益。
协议签订后,老王将大女儿的户籍迁入公房,老王和大女儿相依为命。2010年,老王因病去世。此后公房一直由大女儿一人居住,承租人一直未作变更。
2020年底,公房面临动迁,这套公房仅大女儿一人户口在册,大女儿签订动迁协议,动迁款600万元。二女儿、三女儿得知消息后,要求大女儿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动迁款各200万元。大女儿则认为,公房动迁款不属父母遗产,因法律规定仅有同住人和承租人有权分得动迁利益,同住人必须户口在册,二女儿、三女儿户口不在册,故无权分得动迁利益,当时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而且,大女儿认为,即便协议有效,也不应按照每人三分之一均分,因为动迁前只有自己居住。
无奈之下,二女儿、三女儿咨询律师,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析】
姐妹三人签订的协议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三人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属家庭内部的一致协商,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以及各自的福利分房的基础上作出的约定,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属合法有效。
二女儿、三女儿能否提起诉讼,没有户口法院受理吗?
可以提起诉讼。这就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原则上提起共有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满足户口在册的基本前提条件,但本案二女儿、三女儿提起诉讼的基础是三方签订的该份协议,而且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在动迁前就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作出约定,如果法院仅以户口不在册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显属不当,恰恰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就上海市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法院不会仅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会立案受理的。
如法院立案受理,大女儿会因为自己实际居住而多拿动迁款吗?
不会的。共有纠纷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在系争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才有权享有安置费、搬迁费、过渡费等费用,但各方当事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也即家庭内部协议。所以,本案中三姐妹的家庭协议已经做出明确约定所有动迁利益全部平分,故扬远律师认为三姐妹各自有权获得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一。
【拓展资料】
2020年上海高院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曾专门就家庭内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认为家事纠纷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本案即是上述规定的最好印证!
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所涉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体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