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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典型案例分享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20-10-26 16:38:51返回列表

公房动迁,一般承租人和同住人才享有动迁利益。如果公房有承租人而没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动迁利益一般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不受他处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的限制。那么,如果公房的原承租人在动迁前已经去世,又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动迁利益怎么分?按什么原则来分?

今天,上海房产律师王扬律师团队通过上海法院近期审结的部分案例,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为您系统分析上述问题!

基本案情

1991年,田女士通过单位分得一套公房,承租人为田女士。1996年,田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登记结婚。之后,田女士的父母和李先生相继将户口迁入该公房。2006年,田女士去世。之后,该公房一直未变更承租人。

2019年左右,该公房面临动迁,当时的在册户籍包括田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母亲王老太。2019年12月,李先生作为签约代表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总计450余万元。

诉争焦点

动迁协议签订后,王老太和李先生因系争公房的动迁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该公房的居住情况以及两人是否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发生争执。但经审理,可以确认双方都曾实际居住该公房一年以上,只是双方对于实际居住的具体时间不完全一致。最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为:王老太和李先生是否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

王老太主张:1994年,女婿李先生曾在他处受配过一套公房,1995年将其购买为售后公房,2013年动迁分得两套安置房,故女婿李先生不属于系争动迁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李先生主张:1994年,岳父承租的一套房屋动迁,按政策分配一套房屋,岳母属于被安置对象之一,故岳母王老太不属于系争动迁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公房动迁时承租人田女士已去世,公房内有王老太、李先生两人户籍。王老太曾因房屋动迁按政策分配房屋,系其中受配人员,属于享受过他处福利性分房,且居住不困难,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李先生将他处分得的公房购买为售后公房,亦属享受过福利性利益,且居住不困难,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实际使用情况、家庭居住保障等各项因素,酌定王老太有权取得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200万元。

律师解析

随着上海市近年来旧改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动迁纠纷越来越复杂、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公房面临动迁,承租人已经去世多年,在册户籍人口又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谁来取得动迁利益?上述案例即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实践中,此类问题经常容易走入几个误区】

1、公房承租人去世了,就按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享有利益?

NO!公房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是属于某个人的财产,没办法按继承处理!但仅有一个例外,如果承租人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去世的,那承租人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按继承处理。

2、公房承租人去世了,所有的动迁利益就收归国有?

NO!承租人去世,还要考虑其他同住人的利益,不要忘了:公房动迁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享有!

3、公房承租人去世了,在册户籍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动迁利益肯定要收归国有吗?

NO!实践中很多人对此有所顾虑,所以迟迟不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扬远律师提醒您,并非如此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在册户籍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家庭成员结构等诸多因素,在实际居住人和在册户籍之间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而不会收归国有。

以上述案例为例,承租人田女士去世多年,母亲及丈夫户口在册、均曾实际居住公房,但都享受过福利分房,显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即便上述情况,并非动迁利益就要收归国家了。

由此看出,公房拆迁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又纷繁复杂,所涉纠纷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体还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王扬律师团队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最大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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