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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公房要补偿,看律师如何使其一无所获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7-8-22 10:44:07返回列表

【案例简介】

孙先生是上海一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其一家三口居住使用了二十多年,三人户口也在该房内。2000年时,孙先生一个外地未成年的外甥户口迁入家中,但人一直没有回来,仍旧在外地生活、学习、就业,结婚生子。

2015年该处公房面临拆迁,孙先生打听到如果把公房的产权买下来的话,可以在动迁中多得近20%的补偿款,于是决定买下产权。物业公司说需要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才能购买。孙先生于是联系他外甥商量购买公房产权一事。他外甥听说要拆迁,突然从外地跑回上海住进房子里不走了,说要分一半补偿款,否则免谈。

陷入僵局的孙先生经多方打听,向扬远律师团队求助。孙先生一是想买下公房产权希望按政策多得补偿款,二是想确定他外甥究竟有没有资格要求分补偿款。

经过了解事情前因后果,扬远律师团队认为,根据上海市关于公房的使用、购买的政策,具备购买公房产权资格的人是承租人和同住人。那么这件事的焦点问题就细化为他外甥是否属于本案公房的同住人,通俗的说法就是他有没有居住权。

扬远律师团队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发现孙先生的外甥虽然户口在公房里,但他一直没有实际居住生活过,其学习、工作、结婚生子仍旧在外地,但并不具备公房同住人资格。因此,他根本没有资格对公房产权一事发表不同意见。现在征收补偿政策都是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所以他外甥也没有资格要求分割动迁款。

同时,孙先生遇到的现实困境是,物业公司要求全体户口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否则就不予办理买房手续。

为达到孙先生买下产权的目的,同时还要避开现实的困境,扬远律师团队为孙先生制定了具体的诉讼策略:从排除妨害的角度切入,要求其外甥立即搬出公房。而具体的理由就是其外甥根本不具备该公房的同住人资格,没有相应的居住权,无权在此居住。

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孙先生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支持。他外甥的同住人资格被依法排除。随后孙先生顺利买下了产权,在动迁中也如愿多得了近20%的补偿款。

【扬远律师点评】

本案是上海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许多人把公房内有没有户口作为判断能否享有权利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公房管理及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是指在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没有获得过福利性公房,或者虽然获得过,但属于居住困难情形。显然,孙先生的外甥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尽管其户口在公房内,但仍然不属于同住人。

既然其不属于同住人,则就是典型的空挂户,不仅无权对是否购买产权发表意见,而且无权参与分割征收补偿款。也就是说,孙先生购买公房产权根本不需要与其外甥协商一致,征收补偿款也与其外甥无关。

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公房管理单位还要求所有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呢?扬远律师认为,因为公房同住人资格的判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这个专业能力进行判断。从公房管理单位的角度考虑,要求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至少可以保证不发生遗漏同住人的错误,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做法。

所以,作为孙先生,要想排除其外甥的同住人资格,顺利买下产权,保障自己的动迁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就只能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排除其外甥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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