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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遭拆除,律师助其获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7-8-22 10:43:41返回列表

王先生是我市宝山区的一位居民,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弟弟共同申请宅基地并建造了四间房屋,王先生和弟弟各建造两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家进行第一次登记发证,由于王先生一家当时外出务工,均未在此居住、户口也已迁出,故当时登记发证时误将房屋的宅基地证登记至邻居王先生弟弟名下。直到2005年左右,王先生发现登记错误,之后多次信访要求有关部门将自己建造的两间房屋宅基地证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2013年,王先生自建的房屋被纳入国家征收范围,面临拆迁。王先生多次和当地政府、规土局和房屋拆迁部门协商拆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但房屋拆迁部门坚持认为该房屋宅基地证为王先生弟弟,而非王先生,拒绝对王先生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直至2014年底,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拆迁部门和王先生弟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于当天将房屋拆除。之后,王先生再次投诉、信访,但都无济于事。

2015年,万般无奈的王先生向我所律师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主要两个诉求:第一,确认两间房屋属自己所有,要求有关部门核发宅基地证;第二,要求房屋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对自己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扬远律师经了解房屋的建造、登记发证等事实后,分析认为:对于第一个诉求,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登记发证仅系行政登记行为,并非物权的取得行为;王先生基于建造房屋这一事实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行政登记产生错误不影响房屋的权利归属,但目前房屋已经拆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房屋进行确权;对于第二个诉求,王先生作为房屋的立基人,理应是房屋的最原始权利人,现房屋已被拆迁,王先生当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然而,下一个问题是如何通过诉讼实现王先生的权益呢?

扬远律师认为,应当从王先生弟弟和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着手,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的房屋拆迁均系政府作为拆迁部门,因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王先生接受扬远律师的方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获得了应有的拆迁补偿安置。

扬远律师点评:

首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是基于房屋的建造行为,而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如因房屋权利登记产生纠纷,可在房屋尚未灭失的前提下,尽早采取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行政诉讼案件在现实中较为少见,但呈增长趋势。现实中,诸多纠纷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扬远律师建议您在遇到相关问题时,采取最为有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为您制定方案、策略,切莫错失问题解决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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