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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住户口不一定是同住人,孙女讨动迁款官司败诉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2013-6-25 12:16:37返回列表

有常住户口不一定是同住人,孙女讨动迁款官司败诉
   
  具有常住户口,不一定就是同住人。孙女以同住人的名义,要求祖父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67293元不成后,将祖父告上法庭,近日,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孙女的诉请。

  现年83岁的鲁老先生,一直承租着本市老城厢某号的房屋,去年5月,因该房屋动拆迁,他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随后,鲁老先生得到货币补偿款及一次性补偿费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鲁老先生的孙女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是该拆迁房的同住人,爷爷取得的动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份额,现在,自己既没被给安置住房,又没得到补偿费,爷爷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纠纷后,孙女将爷爷告上黄浦法院,要求给付其拆迁款67293元。

  在法庭上,鲁老先生辩称,孙女虽在1998年因读书需要把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屋,但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过,两年前,其父母离异时也确定孙女随母亲在他处共同生活。鲁老先生坚持认为,孙女不属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款。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拆迁单位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孙女虽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且在父母离婚后孙女应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此,孙女不属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律师点评:

    公房同住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决定着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对于公房同住人身份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仅看是否在被动迁公房内有户口,还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除了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外,还需要满足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要求,以及他处住房性质及居住是否困难的要求。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咨询委托专业房产律师经求取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上海房产律师-王扬律师,专业承办涉及房产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预约电话:1381859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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